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李飞,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段飞,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肖凯中,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李飞与被执行人段飞、肖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飞名下有皖S×××××号比亚迪牌、皖S×××××号东风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段飞名下的皖S×××××号比亚迪牌、皖S×××××号东风牌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令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