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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执1265号

李飞、段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飞;段飞;肖凯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李飞,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段飞,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肖凯中,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李飞与被执行人段飞、肖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飞名下有皖S×××××号比亚迪牌、皖S×××××号东风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段飞名下的皖S×××××号比亚迪牌、皖S×××××号东风牌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令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