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23执89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唐杰,女。
被执行人:陆龙勇,男。
被执行人:薛仁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杰与被执行人陆龙勇、薛仁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陆龙勇、薛仁国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陆龙勇、薛仁国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龙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账户62×××XX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龙勇在中国建设银行竹山县支行账户62×××XX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淑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