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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23执894号之四

唐杰、陆龙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杰;陆龙勇;薛仁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23执89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唐杰,女。

被执行人:陆龙勇,男。

被执行人:薛仁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杰与被执行人陆龙勇、薛仁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陆龙勇、薛仁国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陆龙勇、薛仁国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龙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账户62×××XX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龙勇在中国建设银行竹山县支行账户62×××XX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淑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