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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执396-3号

郝洪庆、李玉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洪庆;李玉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396-3号

申请执行人:郝洪庆,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李玉增,男,195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郝洪庆与被执行人李玉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出具的(2018)鲁1502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洪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增的银行账户余额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魏天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