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306执16626号之二

钱昊、深圳全球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钱昊;深圳全球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沈强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66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钱昊,男性,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深圳全球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强生。 申请执行人钱昊与被执行人深圳全球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6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全球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执行款58801.9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连军怀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张汉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嘉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