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1326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902-B。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被告:怀化市东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世纪花园主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端军。
被告:王端军,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桐木溪乡桐油林村**。
被告:吕涛,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麻阳水粮站宿舍。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公司)诉被告怀化市东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端军、吕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创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怀化市东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8000元及利息4590元;2、判令被告怀化市东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80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12月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王端军对被告怀化市东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怀化市东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向原告借款108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其他被告承诺为被告怀化市东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怀化市东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及原告依协议约定通过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怀化市东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借款等证据为证。怀化市东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原告处取得借款后,即负有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他被告负有按协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怀化市东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王端军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所称的垫付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垫付消费款所引发的合同纠纷在本院辖区内已经多达110余件,原告本身因借款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也已经多达近50件,而原告及垫付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原告具有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金额业务的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退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阳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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