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川16刑申5号 贺鹏: 你因职务侵占罪一案,对本院(2018)川16刑终13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已经开庭审理,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人民法院不应同意检察院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的规定,一审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于宣告判决前;以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不属于不能准许撤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同意检察院撤诉于法有据。 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诉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