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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辖终245号

吴中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中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中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建德;罗安明;陈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辖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中建,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董事长。

原审

被告:钟建德,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

被告:罗安明,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审

被告:陈浩,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上诉人吴中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7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中建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未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吴中建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陈劲松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