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24刑初115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冰,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抓获并寄押于福鼎市看守所,同年5月2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因患疾病安溪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办理监视居住,2019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8〕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请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冰伙同卢某(已判决),于2017年3月28日到泉州市东海大街新华都商场,欲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将净重19.25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QQ网友伍某。当日18时许,被告人周冰负责将甲基苯丙胺放置在新华都二楼厕所纸篓内,卢某负责在麦当劳和伍某碰面并等待伍某取货后收取毒资,卢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周冰逃脱。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甲基苯丙胺、手机等物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伍某、同案人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冰的供述与辩解;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辨认笔录;QQ聊天、短信截图、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19.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周冰辩解,是卢孝兵让其到新华都广场放置冰毒的,对其他指控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周冰伙同卢某(已判决)到泉州市东海大街新华都商场,欲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将净重19.25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网友伍某。当日18时许,被告人周冰负责将甲基苯丙胺放置在新华都二楼卫生间纸篓内,卢某负责在麦当劳和伍某碰面并等待伍某取货后收取毒资。卢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周冰逃脱,于2018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立案的情况。 2、归案情况说明、临时寄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冰于2018年5月17日在太姥山火车站候车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寄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的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卢某被判刑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冰的基本身份情况。 5、扣押清单、称重取样笔录、照片、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同案人卢某被扣押甲基苯丙胺19.25克及手机(号码153××××7219)1部的情况。 6、QQ聊天截图、短信信息截图,证实同案人卢某贩卖毒品给证人伍某的相关QQ聊天记录;同案人卢某与被告人周冰联系放置毒品的相关短信记录。 7、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周冰当日出入泉州市东海大街新华都商场二楼卫生间的情况。 8、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证人伍某辨认出同案人卢某;同案人卢某辨认出被告人周冰;证人伍某辨认出放置毒品的位置。 9、证人伍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7日11时许,其(昵称“性感男人”,账号78×××96,手机号码189××××9832)在网上QQ群内与网友(昵称“心术”,账号14×××29)联系,对方说自己有冰毒,每克200元,并且留下手机号码153××××7219。同年3月27日,其和该网友约定在泉州东海大街新华都麦当劳交易50克冰毒10,000元,分三次交易。次日17时许,其俩人到约定地点碰面后坐下,过约2分钟,对方男子通过QQ发消息告诉其冰毒放置的地方,让其去验下,确认没问题再过去给他钱。后其到指定的6号电梯男卫生间的纸篓后面拿到一个白色塑料袋包裹着透明晶体可疑物,随后该网友被民警抓获等情况。 10、同案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中旬,其在网上QQ群认识QQ昵称“性感男人”的网友(手机号码是189××××9832,账号78×××96),后对方通过QQ联系向其(QQ昵称“心术”,账号14×××29,手机号码153××××7219)购买毒品,每克价格200元。其征得周冰同意,并与周冰约定获利平分。2017年3月28日,其和那网友约好当天交易4,000元约20克的毒品,且要对方支付其和周冰路费500元。当天18时许,其和周冰到泉州市东海大街新华都门口,周冰将毒品放在新华都商场内的6号电梯旁卫生间的桶内,其在新华都麦当劳和那网友一起,周冰将毒品放好后,用他的手机登录其QQ(昵称“心术”,账号14×××29)向那网友说毒品放置的位置,同时周冰给其发手机短信说他东西已经放好了。那网友一个人出去,其继续坐着等。其和周冰每克毒品进价85元,卖200元,赚135元。这些毒品是其和周冰之前到江西省永修县找一个网上认识的人买的等情况。 11、被告人周冰的供述及辩解,卢某是其初中同学,他的QQ昵称为“心术”。2017年3月份,其和卢某去过江西省永修县,后到泉州。卢某带其到东海大街新华都广场,说有点事,让其在广场等。其等了一个多小时没见到卢某,期间,其两次进入新华都商场洗脸,洗完脸就出来,没有贩卖毒品等情况。 上述证据,被告人周冰关于其没有贩卖毒品的供述不真实,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可作定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冰伙同他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达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冰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冰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周冰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间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折抵刑期9日。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秋香
人民陪审员 谢桂琴
人民陪审员 何庆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坤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