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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执304号

泰州泓润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华江、朱纯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州泓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华江;朱纯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04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泓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3812196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朱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峰,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勇,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华江,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朱纯庆,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泓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华江、朱纯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04执2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华 宇

代理

审判员 俞 春

代理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