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04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泓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3812196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朱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峰,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勇,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华江,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朱纯庆,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泓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华江、朱纯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04执2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华 宇
代理
审判员 俞 春
代理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