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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0执300号

谢松明、钟银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松明;钟银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谢松明,男,194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钟银华,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谢松明与钟银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7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仁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