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谢松明,男,194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钟银华,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谢松明与钟银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7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仁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