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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67号

杨雯霞与亮亮装饰公司、姜业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雯霞;亮亮装饰公司;姜业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67号

原告:杨雯霞,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亮亮装饰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阅城国际小区****楼**。

负责人:姜业亮

被告:姜业亮,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阅城国际小区****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雯霞与被告亮亮装饰公司、姜业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雯霞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雯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雯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雯霞负担。

审 判 长  高 伟

审 判 员  沙素梅

人民陪审员  李爱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令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