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67号
原告:杨雯霞,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亮亮装饰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阅城国际小区****楼**。
负责人:姜业亮
被告:姜业亮,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阅城国际小区****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雯霞与被告亮亮装饰公司、姜业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雯霞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雯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雯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雯霞负担。
审 判 长 高 伟
审 判 员 沙素梅
人民陪审员 李爱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令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