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2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遂平,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李丽丽,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姜遂平配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萍,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姜遂平因与被上诉人李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民初7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遂平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遂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遂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6元,减半收取5928元,由姜遂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岸峰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姚付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富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