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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执537号

李明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明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虎,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许昌市议台路19号。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许昌市毓秀路34号。

负责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明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81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收入22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价值22500元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收入5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价值5500元财产。如需续冻结、查封的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战伟

审判员 :齐克功

审判员 :严晓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亚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