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807号
原告:安徽天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义兴镇卫乡村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海支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顺廷。 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所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