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58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962507849G。
负责人:谢建民,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杰,系该行员工。
被告:许鹏,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与被告许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提出,本案被告已将信用卡欠款还清,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为11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
书记员 吕思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