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956号之二
申请人:黄北兵,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王继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原告黄北兵与被告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皖0225民初9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王继平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899弄39号701室的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北兵已申请撤诉,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继平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899弄39号701室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黄北兵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子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汪婷
书记员陈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