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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民初956号之二

黄北兵、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北兵;王继平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956号之二

申请人:黄北兵,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王继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原告黄北兵与被告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皖0225民初9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王继平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899弄39号701室的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北兵已申请撤诉,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继平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899弄39号701室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黄北兵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子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汪婷

书记员陈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