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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7执622号之二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民主路支行与姬桂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民主路支行;姬桂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27执6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民主路支行,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区。

负责人:孙晓玲,职务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前生,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姬桂莲,女,汉族,1950年12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民主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姬桂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姬桂莲所有的登记在胡三旦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土地。

二、查封被执行人姬桂莲所有的登记在胡三旦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土地。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涌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执行员  宋 鹏

书记员  李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