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2243号
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宝俊卿,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地税小区一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系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小区10号楼202室。
被告:辛立彬,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赤峰市。
被告:李玉琴,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辛立彬、李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