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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2243号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辛立彬、李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立彬;李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2243号

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宝俊卿,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地税小区一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系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小区10号楼202室。

被告:辛立彬,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赤峰市。

被告:李玉琴,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辛立彬、李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