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伟,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友利,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凤,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系白友利之女。
原审
被告:陈金香,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白友利及原审被告陈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5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秀峰
审判员 黄跃江
审判员 唐顺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宋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