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恢863号
申请执行人:孙东梅。
被执行人:鲍春丽。
被执行人:张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东梅与被执行人鲍春丽、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房迎春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撤回(2014)任(中)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任(中)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