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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11执恢863号

孙东梅、鲍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东梅;鲍春丽;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恢863号

申请执行人:孙东梅。

被执行人:鲍春丽。

被执行人:张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东梅与被执行人鲍春丽、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房迎春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撤回(2014)任(中)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任(中)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