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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行审69号

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302行审6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8号6楼。 负责人董晓来,局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耐宝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176083395。 法定代表人吴善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安监罚[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温鹿安监罚[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5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9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温鹿安监罚[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加处罚款项(加处金额为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佳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金 捷

书 记 员 杨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