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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02刑更7号

白菊平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白菊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8)豫0402刑更7号罪犯白菊平,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新华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卫**,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8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具备羁押条件,于2016年9月2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于2016年11月4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监视居住。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7)豫04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白菊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罪犯白菊平违法所得人民币1590971元,扣除已退缴到案的15000元,下余1575971元予以追缴,由追缴机关退给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组,由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组依法处置,兑付集资参与人。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罪犯白菊平上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豫04刑终257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7)豫04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白菊平的判决。罪犯白菊平曾于2016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于2016年9月2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8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平顶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8年6月7日对罪犯白菊平执行逮捕送押至宝丰县看守所,宝丰县看守所以罪犯白菊平患有心房颤动,暂不予收押。判决生效后罪犯白菊平于2018年11月6日以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糖尿病,颈部斑块等多种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医治,不治疗容易发生生命危险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罪犯白菊平的病情经本院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018年12月26日该鉴定委员会出具黄医[2018]刑医鉴字第249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白菊平目前所患疾病,鉴定结论为:1、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及临床疾患;2、心房纤颤;3、心力衰竭(NYHA心功能III级)。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的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白菊平的病情虽然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但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被害人数众多且数额巨大而被判处刑罚,属于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判决生效后,罪犯白菊平对其违法所得1590971元,仅退缴15000元,下余1575971元至今没有退缴,且罚金50000元也没有缴纳,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白菊平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前先行羁押的50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