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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1461号

王涵斌与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露;陈亚辉;骆雅坤;张文豪;甄文龙;张静静;马晓晴;李得保;李剑;华良;魏春妹;韩园霞;王耀飞;刘新芳;李琛琪;高鹏;甄文明;王涵斌;白露;洪林;李娜;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梁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亚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骆雅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文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甄文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静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晓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得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华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春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园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耀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新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琛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甄文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涵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洪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梁露、陈亚辉、骆雅坤、张文豪、甄文龙、张静静、马晓晴、李得保、李剑、华良、魏春妹、韩园霞、王耀飞、刘新芳、李琛琪、高鹏、甄文明、王涵斌、白露、洪林、李娜、李娜等人申请执行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十二个案件,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13543号、13542号、13541号、13540号、13539号、13489号、13419号、13416号、13415号、13414号、13658号、13554号、13553号、13552号、13551号、13550号、13549号、13548号、13547号、13546号、13546号、13545号、13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梁露、陈亚辉、骆雅坤、张文豪、甄文龙、张静静、马晓晴、李得保、李剑、华良、魏春妹、韩园霞、王耀飞、刘新芳、李琛琪、高鹏、甄文明、王涵斌、白露、洪林、李娜、李娜等人逾期办理首次登记违约金391364.01元、案件受理费2827元、执行费3724元,以上共计397915.01元。但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397915.0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提取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海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