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156号申请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6622015805E。负责人殷路萍,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嘉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74746089X2。法定代表人张冯滨,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嘉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03执保70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书 记 员 刘佰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