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1民初290号
原告:柴某某。
被告:丁某某。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柴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柴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鸿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甘雨禾
书记员申娜 关注公众号“”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1民初290号
原告:柴某某。
被告:丁某某。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柴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柴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鸿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甘雨禾
书记员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