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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1民初290号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1民初290号

原告:柴某某。

被告:丁某某。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柴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柴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鸿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甘雨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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