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2执3247号
申请执行人:郭小娟,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吕鹏飞,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执行人郭小娟与被执行人吕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8)豫0182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8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查询到被执行人账户内有1000余元;3、于2018年12月28日到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及住房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及住房信息;4、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5、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6、于2019年3月4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于2019年3月5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3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