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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5753号

刁光芬与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刁光芬;杨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15753号

原告:刁光芬,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杨秀英,女,1940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原告刁光芬诉被告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刁光芬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刁光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光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6元原告刁光芬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刁光芬负担,余款29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胡歆怡

人民陪审员  黎小活

人民陪审员  黄美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