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15753号
原告:刁光芬,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杨秀英,女,1940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原告刁光芬诉被告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刁光芬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刁光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光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6元原告刁光芬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刁光芬负担,余款29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胡歆怡
人民陪审员 黎小活
人民陪审员 黄美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