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初27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多客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黄山路东昌丽都小区10栋32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子良,山东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多客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多客超市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玲玲
审 判 员 牛祺忠
人民陪审员 侯亚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莫陈愿
书 记 员 薛海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