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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2839号

上海仕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北京益医移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仕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益医移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6民初2839号

原告:上海仕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BryanWatkin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

被告:北京益医移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野平。

原告上海仕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益医移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了人才推荐的业务条款,由被告委托原告向其推荐人才。双方的业务条款约定被告所支付的服务费是所录用候选人的第一年总目标收入的26%。同时,双方还约定,服务费用需要在候选人接受被告提供的书面录用通知书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支付,或是候选人报到日支付(以更早的一项为基准)。2018年8月,原告分别向被告退件了候选人张时栋及李雨桐。2018年8月及9月,被告分别向原告推荐的两位候选人发送了录用通知书。2018年10月及11月,两位候选人分别入职被告。原告成功向被告推荐了两位候选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分别向被告寄送了两位候选人的付款通知书及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用460,603.5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054.21元(暂算至2019年1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业务条款》,由原告根据被告具体要求,向被告推荐原告认为符合招聘要求的侯选人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争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为北京市,原、被告对于发生纠纷的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在《业务条款》中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双方以书面方式约定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因原告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XXX号(1-5)幢701-1室,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益医移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大梁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正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