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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行审52号

重庆市璧山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申请执行重庆市嘉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路政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重庆嘉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行审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1003851Y。 法定代表人夏晓凤,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廖方超,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嘉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街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1556764735B。 法定代表人李良树。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璧路罚决〔2018〕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单位车辆于2018年4月9在重庆市璧山区隧道动态处,被超限运输监控检测执法系统记录存在超限行为。2018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璧路违〔2018〕173号《超限运输动态监控检测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璧路罚决〔2018〕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部分)》第62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500元。2019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璧路处催〔2019〕19号《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渝璧路罚决〔2018〕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渝璧路罚决〔2018〕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赵红敏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陈 语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胡宗维

书记员罗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