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2民初43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
被告:宋志勇,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宋桂芹,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告宋志勇、宋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向被告宋志勇、宋桂芹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被告宋志勇、宋桂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宋志勇、宋桂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凤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吕浩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