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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民初43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宋志勇、宋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宋志勇;宋桂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2民初43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

被告:宋志勇,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宋桂芹,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告宋志勇、宋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向被告宋志勇、宋桂芹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被告宋志勇、宋桂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宋志勇、宋桂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凤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吕浩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