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2072民初16066号

广东顺德添源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国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顺德添源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国光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2072民初16066号

原告:广东顺德添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西华工业区。

法定代理人:覃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琼,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家俊,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国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创业路58号6幢(物业三区82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梁荣锵,总经理。

原告广东顺德添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国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57194.79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按被告的订单合同进行生产并包装后,送达指定的仓库,由被告接收并在送货凭证上签字确认。原告制作对账单发送给被告,由其确认后回传,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57194.79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货款257194.79元,前述款项被告于2019年3月6日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54元,合计450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春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潘家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