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402执422号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单位与王兴根、王兴国、于保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4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兴根、王兴国、于保会于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申请人王兴根、王兴国、于保会履约保证金230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损失。 二、被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487元、执行费25400元。 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 户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陈晋元王伟光联系电话:0355-203**** 本院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街259号邮编:046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