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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8财保33号

孙建成、任淑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孙建成;任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8财保33号

申请人:孙建成,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被

申请人:任淑波,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通河县,申请人孙建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淑波名下坐落于通河县东兴街六委观江名苑小区10栋2单元201号,建筑面积118.1平方米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黑(20**)通河县不动产权第0005438号)予以查封。担保人田娟以其名下坐落于通河县长安街东一委水景湾小区1栋3单元702号,建筑面积66.86平方米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黑(20**)通河县不动产权第000017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建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任淑波名下坐落于通河县东兴街六委观江名苑小区10栋2单元201号,建筑面积118.1平方米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黑(20**)通河县不动产权第0005438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在保全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移被保全标的,不得改变被保全标的的法律状态,不得对被保全标的设定权利负担等。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任淑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