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4民初2669号
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
法定代表人:栗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学梅,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祁海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邵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