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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4民初2669号

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与郑学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郑学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4民初2669号

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

法定代表人:栗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学梅,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祁海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邵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