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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1民初385号

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史贵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史贵旺;河北中石永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民初385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威州镇北固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415149224。

法定代表人:赵喊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史贵旺,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

申请人:河北中石永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赵明桥村西。

法定代表人:郝秀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贵旺、河北中石永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贵旺、河北中石永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史贵旺、河北中石永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淑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海源

书 记 员 韩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