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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3执43号

张洪玉、阮兴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洪玉;阮兴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玉,男,汉族,1988年11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执行人阮兴林,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玉与被执行人阮兴林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03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一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