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821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黄慧根,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871171635。
法定代表人:汪尧芳,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慧根与被执行人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一件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赣0821民初6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在吉安,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6)赣0821执53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在吉安的全部房产,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赣0821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在吉安的全部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吉安的全部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尹亮
审判员 周涛裕
审判员 王建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严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