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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1执602号

黄慧根、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慧根;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821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黄慧根,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871171635。

法定代表人:汪尧芳,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慧根与被执行人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一件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赣0821民初6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在吉安,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6)赣0821执53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在吉安的全部房产,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赣0821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在吉安的全部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吉安的全部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尹亮

审判员  周涛裕

审判员  王建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严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