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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5民初312号

原文京与刘波、刘晓波、辛翠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原文京;刘波;刘晓波;辛翠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5民初312号

原告:原文京,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被告:刘波,男,37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南关西。

被告:刘晓波,男,30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辛翠芹,男,63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原文京与被告刘波、刘晓波、辛翠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原文京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文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文京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原文京负担。

审判员  张立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孙栋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