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5民初312号
原告:原文京,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被告:刘波,男,37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南关西。
被告:刘晓波,男,30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辛翠芹,男,63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原文京与被告刘波、刘晓波、辛翠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原文京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文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文京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原文京负担。
审判员 张立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孙栋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