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9580号 深圳市六星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立交桥东南侧罗湖汽车生态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89535G。 法定代表人陈焕逢。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兴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保安北路华南汽车交易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88765M。 法定代表人秦蔼连。 被执行人深圳大兴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湖汽车生态公园国际名车城B1B2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2663M。 法定代表人秦蔼连。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六星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兴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大兴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361614.2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粤03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87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03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辛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年鹤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