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711民初3313号之一

李大军与付会宁、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大军;付会宁;王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11民初3313号之一

原告:李大军,男,回族,1966年7月31日生,住河南省。

被告:付会宁,女,汉族,1985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王莉,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

原告李大军与被告付会宁、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明慧

审判员 : 刘 浩

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张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