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11民初3313号之一
原告:李大军,男,回族,1966年7月31日生,住河南省。
被告:付会宁,女,汉族,1985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王莉,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
原告李大军与被告付会宁、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明慧
审判员 : 刘 浩
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张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