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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3民初490号

乳山市国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威海正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乳山市国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正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83民初490号

原告:乳山市国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兰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海,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正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青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刘炳兰,执行董事。 原告乳山市国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鑫资产公司)与被告威海正昌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正昌食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鑫资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海、被告正昌食品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刘炳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鑫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正昌食品公司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正昌食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19日正昌食品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国鑫资产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罚息。正昌食品公司只偿还400万元借款,尚欠6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催告后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全部清偿。 正昌食品公司辩称:国鑫资产公司起诉属实,因正昌食品公司已停产多年,无力清偿借款。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正昌食品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国鑫资产公司申请借款,双方于2010年11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10天,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10年11月28日,利息按年利率5.56%收取,与借款本金同时清偿。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国鑫资产公司按月利率10‰计收利息。国鑫资产公司按约定于2010年11月19日给付正昌食品公司1000万元,正昌食品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29日偿还240万元,于2011年1月10日偿还160万元,尚欠款600万元至今未还。国鑫资产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正昌食品公司下发乳国鑫催通字(2018)第3号企业转贷基金逾期催收通知书,通知其已构成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正昌食品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签收。现正昌食品公司同意还款,但辩称企业已停产多年,实在无力偿还借款。 另查,截止起诉之日2019年1月22日,正昌食品公司共欠国鑫资产公司利息总额为6015844.44元,计算方式为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10年11月28日,按年利率5.56%计息10天,利息15444.44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28日,逾期利率按年利率12%计息30天,利息为10万元。以本金76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9日至2011年1月9日,按年利率12%计息12天,利息30400元。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22日,按年利率12%计息2935天,利息587万元。 本案经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威农发银发(2010)263号文件、收款收据及支票存根、催收通知书、欠息情况说明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正昌食品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国鑫资产公司借款600万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国鑫资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正昌食品公司给付借款,正昌食品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清偿义务,现正昌食品公司只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尚欠借款本金合计12015844.44元未清偿,应按合同约定予以履行。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威海正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乳山市国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6015844.4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威海正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