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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24刑初32号

姚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24刑初3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现住山东省平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平阴检公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5日、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磊、检察官助理王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高长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先后在平阴县锦水城小区实施盗窃三次。其中:1.2016年6月份,被告人姚某在平阴县锦水城小区3号楼1单元负一层张某甲家地下室实施盗窃,盗窃一箱冠群芳白酒和一箱扳倒井白酒;2.2017年8月份,姚某在平阴县锦水城小区3号楼3单元负一层赵某某家地下室实施盗窃,盗窃龙江家园白酒十九瓶;3.2018年5月20日凌晨,姚某在平阴县锦水城小区4号楼1单元负一层张某某家地下室中实施盗窃,盗窃诗仙太白酒四瓶、西凤酒(今满福)一箱、趵突泉酒一箱、首都G10白酒五箱、泸州老窖白酒七箱、白金酱酒十一箱、一品景芝酒三箱、赖茅白酒五箱、白茶三盒。经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部分被盗窃物品进行鉴定,认定价格为29856元。案发后,由公安机关扣押的部分物品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张某甲、张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姚某自愿认罪,能够坦白,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姚某主观恶性较小,且无犯罪前科及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3.受害人的财产已经得到赔偿和退赔,且对被告人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4.被告人愿意积极交纳罚金;5.本案虽然构成盗窃,但盗窃的秘密性不强,且非法占有的目的性亦不太明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判处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先后在平阴县锦水城小区实施盗窃三次。其中:1.2016年6月份,被告人姚某在平阴县锦水城小区3号楼1单元负一层张某甲家地下室实施盗窃,盗窃一箱冠群芳白酒和一箱扳倒井白酒;2.2017年8月份,姚某在平阴县锦水城小区3号楼3单元负一层赵某某家地下室实施盗窃,盗窃龙江家园白酒十九瓶;3.2018年5月20日凌晨,姚某在平阴县锦水城小区4号楼1单元负一层张某某家地下室中实施盗窃,盗窃诗仙太白酒四瓶、西凤酒(今满福)一箱、趵突泉白酒一箱、首都G10白酒五箱、泸州老窖白酒七箱、白金酱酒十一箱、一品景芝酒三箱、赖茅白酒五箱、白茶三盒。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姚某处扣押诗仙太白酒四瓶、西凤酒(今满福)一箱、趵突泉酒一箱、首都G10白酒五箱、泸州老窖白酒七箱、白金酱酒十一箱、一品景芝酒三箱、赖茅白酒五箱、十五瓶龙江家园白酒。2018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分别返还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 2018年6月29日,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四瓶诗仙太白酒、一箱西凤酒(今满福)、一箱趵突泉酒、五箱首都G10白酒、七箱泸州老窖白酒、十一箱白金酱酒、三箱一品景芝酒、五箱赖茅白酒、十九瓶龙江家园白酒被盗物品进行鉴定,认定价格为29856元。 2018年9月18日,平阴县公安局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姚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2019年1月3日,该所出具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18]精鉴字第9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人姚某患有焦虑症,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甲损失共计300元,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退赔被害人赵某某损失共计240元,且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被害人张某某不再要求被告人姚某退赔损失,并对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8月份,其位于锦水城小区3号楼3单元负一层的地下室被盗,被盗物品有:2.5L龙江家园白酒39瓶、600ml铁通装喷雾杀虫剂20瓶、1.5kg立白牌餐洗净20桶,上述物品均没有发票。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位于锦水城小区4号楼1单元1201号地下室于2018年5月17日18时至20日18时之间被盗,被盗物品有:白金酱酒、泸州老窖晶彩、赖茅、茅台首都、一品景芝、诗仙太白、茅台汉道大曲等白酒至少四十箱、SOL牌红酒、白茶两三提(每提一斤),上述物品除白酒有进货单外,其它均没有。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份,其位于锦水城小区3号楼1单元负一层地下室被盗,被盗物品有:冠群芳和扳倒井白酒各一箱。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姚某住同一单元,通过观看监控录像证实监控中的人姓姚,在玛钢厂上班。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姚某住同一单元,通过办案民警播放的监控视频认出监控中的人为被告人姚某,现在玛钢厂上班。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姚某系同事。被告人姚某曾任平阴县玛钢厂平阴分厂保卫科科长,后因出事被公司开除,现在玛钢厂干临时工。通过办案民警播放的监控视频认出监控中的人为被告人姚某。 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人员情况证明:经张某乙、杨廷广、刘某某辨认,监控中的人为被告人姚某。 8.辨认盗窃现场图证明:经被告人姚某辨认,其实施盗窃的现场为被害人张某甲、张某某的地下室。 9.现场录像证明:被告人姚某曾晚上频繁出现在地下室,并被现场监控视频拍下。 10.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案发后,平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自被告人姚某住处、地下室及车内搜查出诗仙太白酒四瓶、西凤酒(今满福)一箱、趵突泉酒一箱、首都G10白酒五箱、泸州老窖白酒七箱、白金酱酒十一箱、一品景芝酒三箱、赖茅白酒五箱、十五瓶龙江家园白酒。后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分别返还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 11.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济平阴价认定[2018]16号价格结论认定书证明:四瓶诗仙太白酒、一箱西凤酒(今满福)、一箱趵突泉酒、五箱首都G10白酒、七箱泸州老窖白酒、十一箱白金酱酒、三箱一品景芝酒、五箱赖茅白酒、十九瓶龙江家园白酒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29856元。 12.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18]精鉴字第9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姚某患有焦虑症,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3.销售清单(侦查二卷75-77页)证明:被害人张某某地下室被盗白酒来自商河县一意酒水批发部。 15.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姚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某四瓶龙江家园白酒损失共计240元,并获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退赔张某甲损失300元,张某甲对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张某某不要求被告人姚某退赔,并对姚某表示谅解。 16.发、破案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姚某被抓获,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7.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姚某于1965年11月9日出生,案发时系成年人。 18.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截至2018年6月26日前,未发现被告人姚某有犯罪记录。 19.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的内容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及辩护人提请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李兆霞

人民陪审员  张博学

人民陪审员  贺怀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董菊

书记员高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