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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2917号

刘小梅、深圳市鑫麦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小梅;深圳市鑫麦点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2917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梅,女,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麦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头街道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731369。 法定代表人袁俊。 申请执行人刘小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麦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29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1154.8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麦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41669.17元(含执行费517.28元),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8)粤0304民初295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4民初295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林思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