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5民初433号原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渝东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19474D。
法定代表人:杨茂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梅,该公司员工。被告谭万权,男,汉族,1954年11月2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万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万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万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春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黎美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