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34刑初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玉良,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现住原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5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被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18]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玉良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芳、吴献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玉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姚玉良窜至魏县翠湖苑小区7号楼1单元2楼东户生发明家中,趁生发明家儿子结婚,冒充其亲戚混进家中,从卧室柜子里盗窃现金400元,后被当场抓获。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另查明,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姚玉良与失主生发明就盗窃现金一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已取得了失主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玉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孙某的证言,失主生发明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盗窃人民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玉良冒充被害人家的亲戚,入户盗窃,窃得现金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玉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返还被害人被盗现金,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玉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宪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洪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