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24民初391号
原告:铅山县义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万盛花园**楼狮河二路**店面。
法定代表人:丁志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叶红军,男,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
原告铅山县义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铅山县义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铅山县义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铅山县义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铅山县义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前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