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3民初644号
原告:金调女,女,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侯想财,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乔淑燕,女,现年月43岁,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告金调女与被告乔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调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亚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永峰
书记员文天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