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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3民初644号

金调与乔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调;乔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3民初644号

原告:金调女,女,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侯想财,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乔淑燕,女,现年月43岁,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告金调女与被告乔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调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亚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永峰

书记员文天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