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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执监11号

陈江华、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江华;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监11号 案外人:王玲,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申请执行人:陈江**,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工商联大厦4号楼10层西部。

法定代表人:官少行,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王玲与申请执行人陈江**、被执行人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轩公司)案外人异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冀04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8)冀04执异107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重新审查。

审判长  李国英

审判员  徐 梅

审判员  徐章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