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监11号 案外人:王玲,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申请执行人:陈江**,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工商联大厦4号楼10层西部。
法定代表人:官少行,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王玲与申请执行人陈江**、被执行人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轩公司)案外人异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冀04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8)冀04执异107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重新审查。
审判长 李国英
审判员 徐 梅
审判员 徐章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