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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4执2755号

无锡市志翔纺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瑞姿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志翔纺织有限公司;无锡市瑞姿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4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志翔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4179776K,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镇泰伯花苑40号。

法定代表人:秦琦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无锡市梁溪区扬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市瑞姿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79821517B,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新屯社区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徐桂平,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志翔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翔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瑞姿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4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无锡市瑞姿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志翔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75458.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75458.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随本结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4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合计11524元(已由志翔公司预交),由志翔公司负担1499元,瑞姿公司负担10025元(志翔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由瑞姿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瑞姿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志翔公司支付)。后因被执行人瑞姿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5483.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姿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瑞姿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如下:瑞姿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瑞姿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该车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志翔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瑞姿公司,要求志翔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瑞姿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志翔公司明确表示瑞姿公司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30日,瑞姿公司与志翔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共同确认瑞姿公司结欠志翔公司430000元。此款分期支付,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5万元,4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36万自2019年5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款项支付到法院账户。

二、和解协议达成后,志翔公司向法院撤回对瑞姿公司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瑞姿公司所作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三、如果瑞姿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支付,志翔公司有权就未获清偿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2018)苏0214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经执行,本案尚有440000元未执行到位。和解协议达成后,志翔公司向本院撤回对瑞姿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明确表示知晓撤回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害第三人之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因志翔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214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秦飞

审 判 员  孙 森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汤光辉 来自